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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海峰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2执1131号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赵海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院印)履行方式:转账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帐号:34001712008052505383承办人:杨占伟书记员:冯晨电话:255****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