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0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成春与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春,黄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379号原告朱成春,女,汉族,47岁。被告黄静,女,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春诉被告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成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朱成春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