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勇、杨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勇,杨文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890号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汉阳路(新客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305986XB。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兰寅,系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红,系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主管。被告:马勇,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杨文荣,女,彝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勇、杨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处理,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勇、杨文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计2,825.00元,由原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成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