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立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立卫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芳菲苑5-2-201。组织机构代码57823035-5。法定代表人:赵洪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卫,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大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立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丁德松审判员 任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