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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鹰潭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林文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林文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397号原告:鹰潭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甘久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师婷、王娇娇(实习),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贵,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长乐市。原告鹰潭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被告林文贵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师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文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林文贵支付赣L×××××号、赣L×××××号货车有关的费用35282元、59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3月20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林文贵立即将赣L×××××号、赣L×××××号两辆车过户至林文贵名下,过户费用由林文贵承担;3.赣L×××××、赣L×××××车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林文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5日林文贵与顺达公司分别签订两份《车辆挂靠协议》,约定林文贵将自有赣L×××××、赣L×××××两辆货车挂靠于顺达公司处,服务费200元,期限36个月,由顺达公司为林文贵代为办理车辆年检、车辆投保等相关手续,林文贵应缴纳车辆保险费10%的手续费,于每月25日前缴纳下月各种费用。协议签订后,顺达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林文贵却违反约定未按时车辆年检,还拒付车辆的开支费用,现上述协议已到期。林文贵未答辩。本院认为,林文贵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顺达公司提供的两份《车辆挂靠协议》、两份《挂靠车主基本信息》,予以采信,可证明顺达公司与林文贵约定,顺达公司为林文贵办理车辆年检和运输证年检手续、购买运管费等,林文贵支付办理保险10%手续费,挂靠期限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5日止,每月每部车服务费2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两张通用机打发票以及顺达公司《证明》,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可证明顺达公司为赣L×××××车垫付交强险保费4032元、商业险保费17744.64元;三张税收完税证明,可证明顺达公司垫付赣L×××××、L50191车车船税共计3000元;两张收款收据,盖有安装公司发票专用章,予以采信,可证明顺达公司为赣L×××××、赣L×××××车垫付安装GPS费用及服务费,共计4600元。综上所述,顺达公司与林文贵签订的两份《车辆挂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顺达公司要求林文贵支付垫付款及服务费等,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林文贵应偿还顺达公司保险费及手续费共计23954.3元[交强险4032元+商业险17744.64元+10%手续费2177.66元]、车船税3000元、安装GPS费用及服务费4600元;双方协议约定在挂靠期限内服务费为每月每部车200元,顺达公司主张挂靠服务费7600元(L50179车2015年2400元、2016车2400元、2017年200元+L50191车2016年2400元、2017年200元),并未超出协议约定,予以支持;双方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鉴于林文贵欠款导致顺达公司实际承担了资金被占用的损失,酌定林文贵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顺达公司未举证曾向林文贵催讨过欠款,利息应从顺达公司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1日开始计算;顺达公司主张垫付了L50179车2015年车辆年检费19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顺达公司要求将L50179、L50191车登记过户至林文贵名下,但顺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车辆权属登记等情况,在本案中,车辆权属无法确认,亦不予支持;顺达公司诉请赣L×××××、赣L×××××车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林文贵承担,诉讼请求未具体、明确,本案不予审查。林文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文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鹰潭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服务费等,共计39154.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2月21日起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鹰潭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林文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容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