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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兴梅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兴梅,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2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兴梅,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渝红,该局局长。上诉人郭兴梅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行初1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具有服务生产、生活及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当目的,而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上诉人郭兴梅存在大量、随意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的事实,其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司法诉讼的权利,已违背了行政诉讼对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的立法宗旨。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决定对郭兴梅提起的本案诉讼不作实体审理,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郭兴梅的起诉正确。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郭兴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审 判 员  罗 红代理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睿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