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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魏建立与霸州市圣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立,霸州市圣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2054号原告:魏建立,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联系。委托代理人:辛玉卓,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霸州市圣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西高村育华西道北侧华山路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93556687A,联系电话1390326****。法定代表人:赵光辉,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联系。委托代理人:刘珍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建立与被告霸州市圣腾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魏建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73402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包装复合板,至2017年3月9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7340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建立系霸州市胜芳镇东兴家具附件厂业务员,为该厂联系了与被告霸州市圣腾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现霸州市胜芳镇东兴家具附件厂与霸州市圣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纠纷,魏建立作为业务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建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768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