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花垣县金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德军、湖南省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垣县金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德军,湖南省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花垣县金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189680344G,法定代表人:周舜超,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坝塘村。被执行人刘德军,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姜畲镇沅湘村新坝村民组111号。被执行人湖南省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军,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新城路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花垣县金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德军、湖南省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24执323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向 敏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