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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文兵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兵,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南溪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梁玉杰,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同年5月9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黔、代理检察员魏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文兵驾驶泸州邦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XXX**号重型罐式货车,由长宁县境内沿省道308线往江安县阳春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52分许,行驶至江安县江安镇境内省道308线121公里+250米处时,由于在进入路口时,对路面车辆观察不仔细,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贾某驾驶并搭乘曹某、贾某1、贾某2的川Q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贾某1当场死亡,曹某、贾某2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曹某车祸伤致脾破裂切除术后为重伤二级、其颅脑损伤、鼻骨多处骨折、右侧颧骨骨折分别为轻伤二级;骨盆损伤为轻伤一级。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黄文兵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川EXXX**号重型罐式货车车主垫付被害人的丧葬费9万元和医疗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向本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并已开庭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黄文兵报案的事实。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江安县江安镇境内308省道121KM+250M处,川QXXX**二轮摩托车、川EXXX**重型罐式货车均在现场,分别有成年男子和小孩尸体。照片反映了发生事故的路段禁止货车左转弯和现场的基本情况等。经被告人当庭辨认予以确认。3、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照片,证实川QXXX**二轮摩托车车头严重损坏。川EXXX**重型罐式货车车头中部通风网损坏,车头保险杠左端受损面积为70cm×50cm,距地高为102cm。4、被害人曹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18日晚8时许,她和儿子贾某1、贾某2搭乘丈夫贾某驾驶的摩托车往长宁方向行驶,行至江安进城环城路的红绿灯路口后与一辆对面驶过来的罐车样式的货车相撞后她不清楚以后的事,她的头、盆腔等部位受伤的事实。5、证人证言:(1)周某证实,肇事车川EXXX**重型罐式货车挂靠在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他、陈某、王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由他负责日常管理。2016年5月18日晚,驾驶员黄文兵电话告诉他在江安镇环城路岔路口发生车祸。他赶到现场看见一个两轮摩托车卡在该大货车车头前方,一个成年男子和一个小男孩倒在摩托车旁,已经死了。听说另外有两人已送到医院治疗,随后到医院给伤者交钱,该货车当天装了水泥的事实。(2)罗某证实,2016年5月18日晚8点多钟,他驾车去留耕镇,行至环城路红绿灯岔路口时,停车等候,当信号灯为绿灯时,便左转往留耕方向,刚左转时,听见右前方有车辆碰撞的声音,因车在路口不便停车。当晚11时左右,返回又途经该岔路口看见地面有散落物明白当时听见的声音是出车祸的事实。(3)张某证实,他是长宁红狮水泥公司销售经理,川EXXX**重型罐式货车于5月18日在该公司拉了两车水泥并提供了两张发货单的事实。(4)王某证实,他是肇事车川EXXX**重型罐式货车实际车主之一。2016年5月18日晚周某电话告诉他,驾驶员黄文兵驾驶的该货车从长宁红狮水泥厂装运水泥返回到江安,途经江安环城路红绿灯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事实。6、水泥发货单,证实2016年5月18日川EXXX**号重型罐式货车运载水泥的事实。7、鉴定意见:(1)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川金司鉴所(2016)病鉴字044号、045号尸表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临鉴字第66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死者贾某符合重型暴力致颅脑及胸腔损伤,胸腔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颅脑损伤加速死亡的形成;死者贾某1符合重型暴力致颅脑损伤、颈椎断裂,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事实;伤者曹某车祸伤致脾破裂切除术后为重伤二级、其颅脑损伤、鼻骨多处骨折、右侧颧骨骨折分别为轻伤二级;骨盆损伤为轻伤一级的事实。(2)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川)公(宜)鉴(法化)字(2016)552号法化检验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案发后从贾某血液中未检出已醇成分的事实。8、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6)第0003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黄文兵驾驶机动车在进入路口时,对路面车辆观察不仔细,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过错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贾某驾驶机动车进入路口时,对路面车辆观察不仔细,其驾驶的车辆超过核定载人数,影响其安全驾驶,也与事故的加重有直接联系,其过错导致此道理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曹某、贾某1、贾某2无责任的事实。9、被告人黄文兵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18日晚,他驾驶川EXXX**重型罐式货车装载水泥从长宁红狮水泥厂出来行至江安镇环城路过红绿灯路口,当绿灯亮时,便打左转弯灯起步往长江大桥方向,当接近路口中心时,绿灯开始闪烁,马上要变换时,从二龙口方向有一辆摩托车亮着灯光快速向他冲过来,发现摩托车时,他立即踩刹车,但由于双方距离太近,无法避让,摩托车撞在他的车头左下端,相撞后,由于惯性,车往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停下,停车后他下车看见摩托车卡在货车的前保险杠下端,有四个人,其中两个小孩、两个一男一女成年人倒在摩托车旁边,成年男子的脚还搭在摩托车驾驶座位置,他将成年男子压着的小孩抱出来,随后同群众一起抢救伤者,同时拨打“120”救护车和“110”报警,“120”救护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说成年男子和之前抱出的小孩死亡,将两个受伤的人接走。他在现场等待交警勘查完现场后,同交警一起到医院了解情况,然后配合交警处理善后事宜的事实。10、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5月18日,依法扣押了黄文兵的驾驶证、肇事车川E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及行驶证,同年5月25日将肇事车川E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及行驶证发还黄文兵的事实。11、丧葬处理座谈记录、收条、证明,证实贾某、贾某1死后川EXXX**号重型罐式货车车主垫付丧葬费9万元的事实。12、到案说明,证实案发后黄文兵报警和拨打“120”急救,在现场等候处理。事后为死者和伤者垫付丧葬费、医疗费的事实。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文兵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受伤,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特别恶劣情节。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黄文兵具有自首;案发后,积极垫付被害人的相关费用,黄文兵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文兵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对被告人黄文兵不适用缓刑。因此,对辩护人提出对黄文兵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黄文兵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垫付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晓玲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代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