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秀兰与东丰县聚鲜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杨晓明、刘兴东、范立杰、胡长杰、焦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兰,东丰县聚鲜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杨晓明,刘兴东,范立杰,胡长杰,焦丙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806号原告朱秀兰,女,1965年7月16日生,住东丰县。被告东丰县聚鲜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杨晓明,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杨晓明,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东丰县。被告刘兴东,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东丰县。被告范立杰,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东丰县。被告胡长杰,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东丰县。被告焦丙友,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兰与被告东丰县聚鲜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杨晓明、刘兴东、范立杰、胡长杰、焦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馨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