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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夏晖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晖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晖,曾用名陈文,男,住泰州市姜堰区。因赌博,于2008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3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晖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晖于2016年10月8日至11月11日,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昵称为“小晖晖”微信号建立微信红包赌博群,并制定赌博规则,先后召集八、九十名参赌人员以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发包人发30元至150元不等的10份红包,设定红包金额尾数埋雷,中雷者给发包人等额红包赔付,被告人夏晖的“免死晖”号免赔;群主向抢得特定金额的参赌人员发放奖励。被告人夏晖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3797.04元。被告人夏晖于2016年11月11日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处警发现其用手机建立微信红包群赌博,后被告人夏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另查明:(1)被告人夏晖微信号“小晖晖”为群主号,负责拉人进群,亦遵守赌博规则,微信号“免死晖”为中雷免死号;(2)参赌人员及被告人在赌博群中发送红包计人民币12万余元;(3)被告人夏晖抢得的部分红包已奖励给赌客;(4)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作案工具iPhone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5)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退款人民币13797.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2部;红包金额统计表等书证;证人包某、刁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红包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原受行政处罚的事实,有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终端在微信上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晖犯开设赌场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退出的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七元四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iPhone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姜连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