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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周阳与被申请人门浩然、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阳,门浩然,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316号申请人:周阳,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连陈街4号楼3号楼3单元601号,身份证号:37140219860828161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燕、刘韬,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门浩然,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新港南街4号3号楼101号。身份证号:371402198707222316。被申请人:付婷婷(系门浩然之妻)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新华路84号院27号。身份证号:371402198908012323。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周阳与被申请人门浩然、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520之一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周阳名下坐落于天衢中路南龙国际花园17号楼1单元2层201室,房权证鲁德字第S1505**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兆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