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王永平、遵义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王永平,遵义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2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0698J。法人代表人:余庆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瑞卫,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助,公司员工。被告:王永平,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5499429H。法定代表人:张财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王永平、遵义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永平、遵义世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俊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