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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与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566号原告: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法定代表人谢益先,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金满江,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被告徐波,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北安市。原告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与被告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00元,减半交纳即10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迟晓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