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与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徐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566号原告: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法定代表人谢益先,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金满江,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被告徐波,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北安市。原告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与被告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00元,减半交纳即10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迟晓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