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指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指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48号,机构代码:85837609-2。负责人:徐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明德路342号,机构代码:70559281-9。法定代表人:廖石花,执行董事;联系。被执行人:刘满,男,1969年12月16日生,住江西造船厂宿舍1栋3单元702室,身份证号码:36010369126441。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满应于判决生效后归还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499386.47元及利息(截止到2013年6月28日止),已执行0元,未执行499386.47元及利息。2014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黄 中 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