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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美菊与铜陵市天方四维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菊,铜陵市天方四维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1774号原告:陈美菊,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市天方四维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双星国际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陈璐。原告陈美菊与被告铜陵市天方四维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美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方公司支付陈美菊劳动报酬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起,陈美菊与四方公司建立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截至2016年8月11日欠11064元,同年11月10日支付3000元,2017年1月27日支付1000元,余款7000元至今未付。此后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四方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陈美菊向法院提交的由四方公司陈梁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欠付陈美菊工资款11064元。之后,四方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支付3000元并在该欠条注明还欠8000元,2017年1月27日支付1000元,余款7000元至今未付。综上,陈美菊要求四方公司支付劳动报酬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市天方四维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美菊劳动报酬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铜陵市天方四维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