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宜城街道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宜城街道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2行初13号原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伯勤,该居委委托代理人邹季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宜兴市不动产登记局)。法定代表人马卫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益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北社区)诉被告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宜兴市不动产登记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城北社区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城北社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北社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城北社区负担。审 判 长 杭旭伟审 判 员 叶棋刚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逢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