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海龙、李枝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龙,李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86号申请人:丁海龙,男性,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李枝霞,女性,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兖州区。本院在执行丁海龙与李枝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