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武安劳动服务公司与任媛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武安劳动服务公司,任媛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120号原告:武汉武安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法定代表人:何惠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岭(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瑾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媛媛,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武汉武安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告任媛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武安劳动服务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