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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丁学新、丁瑞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学新,丁瑞言,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东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学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瑞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东寺村民委员会。上诉人丁学新因与被上诉人丁瑞言、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东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2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丁学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丁瑞言辩称,涉案土地是我从村里接手的,与上诉人无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东寺村民委员会未答辩。丁学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丁瑞言返还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东寺村石头窝子的土地0.85亩;2.判令丁瑞言给付丁学新20**年至2016年的土地款9520元;3.诉讼费由丁瑞言负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双方对于诉争的0.8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而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丁学新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上诉人丁学新与被上诉人丁瑞言之间的纠纷,系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起的纠纷,应属该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丁学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瑞军审 判 员  尤志春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小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