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阮平、杨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平,杨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02民初696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阮平,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杨梅,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平、杨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和愈期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2日,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时间、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为此,特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阮平、杨梅的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1日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4年11月22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04%计算。被告阮平、杨梅于2017年5月24日之前偿还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还清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阮平、杨梅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