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民终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小芬、郑栩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小芬,郑栩宏,郑志远,麦荣华,李广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小芬,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栩宏,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远,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审被告:麦荣华,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审第三人:李广安,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上诉人梁小芬因与被上诉人郑栩宏、郑志远以及原审被告麦荣华、原审第三人李广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小芬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梁小芬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小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莞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