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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王书浩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书浩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07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兰山区沂蒙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民,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浩,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书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经本院查证亦未能查找到被告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