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彩友、宁波长润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友,宁波长润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彩友,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宁波长润饰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0890486-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37号(22-10)。法定代表人:范利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彩友与被执行人宁波长润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长润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彩友执行款461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宁波高新区清水芙蓉洗浴中心处工程款,因尚未最终结算,目前该款尚无法执行。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彩友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冰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