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爱国于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国,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29号申请人执行人:刘爱国,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河北大道。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住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严洲村马柏大道。法定代表人:肖世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国于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陈满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