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褚清和、周阳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清和,周阳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褚清和,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葆,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青平镇宝兴村3组131号。被执行人:周阳全,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褚清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周阳全应支付褚清和各项赔偿费用41067.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阳全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阳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海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