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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与被申请人格尔木世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格尔木世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特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格尔木市育红街中段。代表人张沛霖,行长。委托代理人:晁雪瑞,女,1980年11月18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职工,住格尔木市。委托代理人:刘雨馨,女,1993年5月23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职工,住格尔木市。被申请人:格尔木世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柴达木东路。法定代表人方加富,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与被申请人格尔木世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称,2015年11月19日,本案申请人与债务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800万元。2015年11月25日放款1130万元,同月26日再次放款67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5年11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路57号土地及房产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至期限届满债务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还款。2016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展至2017年1月24日。目前债务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偿还本金3200元,尚欠本金1799.68万元。截至2017年4月24日产生利息和罚息841659.15元。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申请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担保人即被申请人格尔木世元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财产,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799.68万及利息。被申请人格尔木世元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所述事实属实,但因为资金周转紧张暂时无力偿还,同意变卖抵押物优先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1月19日本案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支行向债务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转期2个月至2017年1月24日借款期满。同时保证人本案被申请人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申请人格尔木世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路57号土地及房产;抵押担保范围1800万元及利息。抵押合同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并成立,受法律保护。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格尔木世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现债务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格尔木世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苑爱青审判员  裴淑文审判员  王爱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文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