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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小兵与肖红平、卢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兵,肖红平,卢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427号申请人:张小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肖红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卢秋萍,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张小兵与被申请人肖红平、卢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小兵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肖红平、卢秋萍名下55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张小兵为上述保全购买了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肖红平、卢秋萍价值5500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或者查封被保全人肖红平、卢秋萍价值55000元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或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肖红平、卢秋萍价值55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仰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