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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玉波与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波,夏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585号原告:魏玉波,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璩晓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菊芳,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生,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波诉被告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玉波负担。审判员 马 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