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英华与夏秀祥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英华,夏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梁英华。被执行人:夏秀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文号:(2016)皖0181民初256号),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秀祥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88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