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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卢文山、郑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文山,郑社明,张元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文山,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红,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社明,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朝,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广平县上诉人卢文山因与被上诉人张元朝、郑社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以卢文山直接掌握工人出勤情况,并据此支付报酬,认定卢文山与郑社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及认定张元朝从其他人工资中抽取每人30元工具使用费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卢文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段子勇审判员  常 虹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书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