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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伊犁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成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成海,霍城县芦草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296号原告:伊犁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志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忠,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马成海,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霍城县。第三人:霍城县芦草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霍城县芦草沟镇。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神农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催告,在限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