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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江苏海亚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局徐州货运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海亚能源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徐州货运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贺良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江苏彭城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道林,江苏彭城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铁路局徐州货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治华,该货运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自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上诉人江苏海亚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徐州货运中心其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1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提起合同之诉,其主要证据为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的货权转移通知书。该通知书除有本案双方当事人盖章外,还盖有案外人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公章,实际上是一份三方协议。另外,前述货权转移通知书所记载的各方权利义务内容,与案外人和本案原审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紧密相关。因此,相关事实的查明需案外人参与诉讼,且本案处理结果也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一审诉讼未将案外人列入本案当事人显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苏8601民初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海亚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建中代理审判员  郑 卫代理审判员  鲍韵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