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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宁宁与兰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宁宁,兰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486号原告:宋宁宁,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华,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兰洪光,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住山东省陵县。原告宋宁宁起诉被告兰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宋宁宁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宁宁以被告兰洪光实际居住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宁宁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