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盼与王美娇、林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盼,王美娇,林汝国,徐菊花,叶仙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18号原告:陈盼,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娇,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林汝国,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徐菊花,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叶仙法,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陈盼为与被告王美娇、林汝国、徐菊花、叶仙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王美娇、林汝国、徐菊花、叶仙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从2016年8月10日起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美娇、林汝国、徐菊花、叶仙法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林汝国的起诉,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美娇、林汝国、徐菊花、叶仙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从2016年9月10日起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借款发生时,被告徐菊花、叶仙法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0日,被告王美娇、徐菊花因家庭所需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按照3%的标准计算,若逾期,借款人还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相关费用。借款发生后,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16年9月9日,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美娇、徐菊花、叶仙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盼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被告王美娇、徐菊花、叶仙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达奇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阮文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其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