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陶玉环与敖兰宝力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环,敖兰宝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陶玉环,女,1957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敖兰宝力格,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第二中学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玉环与被执行人敖兰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敖兰宝力格给付借款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敖兰宝力格自动履行了本案执行款4000元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陶玉环。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给付。故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6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玖 月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