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丁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丁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路。负责人张国萱,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云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丁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丁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云峰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丁云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云峰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丁云峰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