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与林河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林河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132号原告: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连圣片区(龙岩地质八队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59554XY。法定代表人:王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花,女,成年,汉族,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林河金,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河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