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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舒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舒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394号原告:邢某某,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华,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舒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