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舒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舒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394号原告:邢某某,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华,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舒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