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8101民初509号原告:宋某,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4月11日,经原告介绍借杨涛现金50000元,约定利息按照一分七计算。李某与杨涛签订了借款协议,当时原告做证明人,被告李某做担保人。2014年2月11日由宋某一次性还给杨涛58500元,借条中宋某改为出借方,李某改为欠款人,后来李某还了40000元,还剩10000元及利息未还,现起诉法院只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本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承认欠款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希望可以分期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宋某欠款10000元,于每年年底前给付5000元,至欠款还清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