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幸敏许发华与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发华,幸敏,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44号原告:许发华,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幸敏,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6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511167946。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419D。法定代表人:程建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发华、幸敏与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发华、幸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发华、幸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许发华、幸敏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