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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督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郝桂芝与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桂芝,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17号申请人郝桂芝,住巴彦县巴彦镇。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范生,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郝桂芝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郝桂芝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约定利息2分,到期后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从2016年5月1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郝桂芝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从2016年5月1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申请费767.00元,由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