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忠菊、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颜忠菊,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83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颜忠菊,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被告:夏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忠菊、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颜忠菊、夏虎立即归还原告5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要求判令被告颜忠菊、夏虎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0万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被告颜忠菊与原告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借款利率分别为月利率1.2%和1.5%,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时息随本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加收50%的罚息,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察、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现因本案被告颜忠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进入立案侦查阶段,该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结,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园园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