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李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李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32号。法定代表人:郭万超,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雄飞,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李学军违法占地纠纷执行一案,我院(2015)辰行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自行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交罚款25865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9月12日收到。对于罚款,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一节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