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珠扎多吉与朱云龙、卓玛曲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扎多吉,朱云龙,卓玛曲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珠扎多吉,男,藏族,男,经商。被执行人:朱云龙,男,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卓玛曲措,女,藏族,职业及住址不详。我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珠扎多吉与被执行人朱云龙、卓玛曲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藏01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收到的回执中显示无足额财产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云龙、卓玛曲措于2018年5月3日前来我院处理该案并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本案进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1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才旺格列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措 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