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周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周彩霞,王玉杰,房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附153号。负责人:王寿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曲辰伟、王帅,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彩霞,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王玉杰,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招远市。被执行人:房明珠,女,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彩霞、王玉杰、房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家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