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XX与孙广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孙广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285号原告:XX,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XX之配偶。被告:孙广播,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9号1栋1-2层。法定代表人:史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该公司员工。XX与孙广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XX称其与二被告已庭下和解,纠纷已解决,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卢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