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耿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耿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372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078409-0。负责人:蔡斌,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申请人:耿放,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耿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4,30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耿放银行存款224,30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