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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董清林、XX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董清林,XX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住所地:单县湖西路南段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869072027C。法定代表人:张景福,行长。被执行人:董清林,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XX华,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董清林、XX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向本院申报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变动情况。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