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乔传新时圣荣与卞建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传新,时圣荣,卞建国,新疆佑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传新,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圣荣,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建国,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勇,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疆佑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刘宗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上诉人乔传新、时圣荣因与被上诉人卞建国、原审被告新疆佑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传新、时圣荣表示愿息诉服判,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乔传新、时圣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传新、时圣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上诉人乔传新、时圣荣已预交),减半收取2210元由上诉人乔传新、时圣荣负担,余款221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乔传新、时圣荣。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映红审 判 员 李卫玲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聃 来自: